【摘要】:康德哲學有兩個倫理學概念,第一個同“物理學”(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區別,把“自由的因果性”或“自由法則”(Freiheitsgesetze)置於思想的中心🙅🏻🏋️♂️,第二個同“法權學”(源自羅馬法的ius)相區別,“不為行動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為行動的準則立法”,因而是“德性論”的倫理學(ethica)🚵🏻♀️。後人往往遺忘康德第一個倫理學概念,而僅僅依據與法權學相對的第二個倫理學概念言說康德🏀,因而產生了許多誤解🥖。本文指出,這個誤解源於黑格爾,已經延續了二百多年➛,但黑格爾對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無視康德文本。許多英美的現代闡釋者延續這一誤解🧵🧝🏻♂️,試圖把“法權論”從康德倫理學中分離出去🖌,本文對這些觀念進行了批駁,闡釋了這兩個倫理學概念如何是統一的、一致的,必須把康德倫理學作為一個體系、一個整體,才能準確地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作為自由法則的倫理學 作為德性論的倫理學 合法性 道德性
【中圖分類號】:B82-0
康德哲學中有兩個倫理學概念,只要讀過康德《倫理形而上學探本》(1785)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通常翻譯為“道德形而上學奠基/原理/探本”)和《倫理形而上學》(1797)(Meta-physikderSitten🪚,通常翻譯為“道德形而上學”)這兩本書的人,對此都應該註意到了。但是,實際上卻並沒有多少人真正清楚地認識到,康德這兩個倫理學概念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張力和因此所引起的問題之所在。本文著力於區分這兩個倫理學概念,並試圖從概念史上闡明,康德的第一個倫理學概念👄,通過同“物理學”相區別,把“自由的因果律”或“自由法則”(Freiheitsgesetze)置於倫理學思想的中心,但又因其緣起於斯多亞學派而奠定了其“義務論”的本色,於是🥙,“自由的倫理”如何同“義務”之必然的強製性和無條件的命令性這一矛盾相融,這一課題的解決就使得康德把近代作為“道德科學”的倫理學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現代典範階段(1);康德第二個倫理學概念,是更為精準化的倫理學學科概念,通過這個概念🌹,康德把作為規範性科學的倫理學與同樣是規範性科學的“法權學”區分開來,從而闡明了區別於亞裏士多德古典德性論的現代德性論倫理體系。這一倫理學概念導致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德性論真的像現代英美的德性論學者規定的那樣🙅♀️,必然與“義務論”對立嗎🤽🏼?康德“義務論的德性論”🦯♿,就不能被視為德性論倫理學嗎?這是當代德性論倫理學出現之後迫切需要我們做出闡釋的一個基礎理論問題(2);就康德倫理學的內部理解而言,這兩個倫理學概念也不是完全相融的🤽🏽♀️🍯,完全按照後一個倫理學概念理解康德🌷,就會導致廣為接受的黑格爾對康德的批評🧖🏼♂️:“完全局限於道德的觀點🥎,致使倫理的觀點完全不能成立”💁!如果按照第一個倫理學概念理解康德🪫,那麽👨🏽🍼,“法權論”作為“外在自由”之實現的“倫理法則”,必將成為其“倫理學”的一部分,同時“實踐的人類學”這一倫理學的“經驗部分”✋🏻,也不得排除在康德倫理學之外👨🏼🚀,那麽👴🏼,康德“倫理形而上學”(純粹道德哲學)與“法權論”“德性論”和“實踐的人類學”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必須在一個“實踐哲學”的“體系”中獲得理解,這樣,我們才能準確地把握康德倫理學及其意義(3)。
壹
貳
叁
《倫理學研究》🍍,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