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術12——倫理自然主義與規範倫理學》
主編🙋🏻♂️:鄧安慶
書名:《倫理學術12——倫理自然主義與規範倫理學》
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8月
(2022年春季號總第012卷)
鄧安慶,現任意昂3平台特聘教授👩👧👦,意昂3官网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百所人文學科重點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與道德建設中心西方倫理學研究所所長✍🏽,中國倫理學會副會長,《黑格爾著作集》(20卷理論著作版)常務副主編,《倫理學術》叢刊主編👩👩👦。主要研究領域德國哲學和倫理學,西方道德哲學通史。出版學術著作10多部🩲,主要代表作有《謝林》(1995🙎🏻,臺北)《施萊爾馬赫》(1997臺北)《叔本華》(1999(臺北),《啟蒙倫理與現代社會的公序良俗--德國古典哲學的道德事業之重審》(2013年人民出版社)等,目前正在出版《西方道德哲學通史研究》10卷本👨🎓,其中“導論卷”《道義實存論倫理學》日前已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翻譯西方哲學經典著作10本:主要有亞裏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譯註導讀本2013年)謝林《論人類自由的本質》(2008年)黑格爾《法哲學原理》(2016年)等🤾🏽♂️。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90篇。
主編導讀
01 儒家倫理與倫理自然主義問題
鄧安慶
原典首發
09 “道德不要主人”——論克裏斯蒂安·沃爾夫對儒家倫理學的解釋
「德」羅哲海 錢 康/譯
34 康德論普遍意誌:定言命令之功能的對等物?
「德」克裏斯托夫·霍恩 賀 騰 王博韜/譯
霍布斯道德哲學研究
49 霍布斯的道德觀
「英」霍華德·沃倫德 陳江進/譯
63 霍布斯與心理利己主義
「美」伯納德·格特 高 雪 毛興貴/譯
81 霍布斯與倫理自然主義
「美」瓊·漢普頓 曹 欽/譯
103 霍布斯的道德哲學
「美」湯姆·索雷爾 文 雅/譯
124 霍布斯自然法的明智解釋與道德解釋之辯
王 博
康德倫理學研究
137 康德的人類學理念
「德」諾伯特·欣斯克 陳聯營/譯
149 康德的魔鬼民族及其國家
「德」米夏埃爾·帕夫利克 黃鈺洲/譯
171 康德“意昂3—世界”的哲學概念👐🏽:世界公民智慧的啟蒙
張 廣
181 《判斷力批判》與柏拉圖倫理學
鐘 錦
191 康德意念思想發微
馬 彪
規範秩序研究
205 再論伊拉斯謨與馬丁·路德關於自由意誌的辯論
黃 丁
219 普遍意誌的兩次建構:論“耶拿精神哲學”中的社會與國家
蔣 益
書評
238 20世紀下半葉以來西方漢學視野中的墨家倫理學書寫
劉 松 鄒天雨
254 布倫塔諾🪶:倫理的自然約束和情感明察
曾 雲
266 電影《陰謀》中的道德、法與政治
陳家琪
儒家倫理與倫理自然主義問題
鄧安慶/文
2021年7月12日👩🏿🦱,對於研究儒家道德哲學的人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日子,因為在這一天,為了紀念時任哈勒大學副校長克裏斯蒂安•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用拉丁文發表《中國人的實踐哲學演講》300周年,德國哈勒大學“啟蒙運動哲學—沃爾夫學會”🚐、哈勒大學哲學研討班/國際康德論壇、“歐洲啟蒙運動跨學科研究中心”以及哈勒沃爾夫故居/城市博物館聯合舉辦了紀念活動。之所以如此隆重地紀念300年前關於中國儒學倫理的一個講話,原因不言自明🏇🏿,我們依然生活在啟蒙運動所開啟的現代性之中。而在啟蒙運動轟轟烈烈進行之時,儒家倫理哲學在萊布尼茨一沃爾夫學派的話語譜系中,作為依賴“自然理性”而無須依賴宗教(無論是自然宗教還是啟示宗教)就能建構起和諧有序、文明知禮、富裕繁榮的東方文化典範💜,歐洲人對此充滿了好奇與想象,因而儒家倫理在西方起到了反對基督教神學統治、弘揚自然的世俗理性的“激進啟蒙”的作用。當然,沃爾夫萬萬沒有想到☀️,他的這一演講不僅冒犯了他的繼任者、神學家朗格(Joachim Lange),而且激怒了整個大學神學系乃至普魯士國王威廉腓特烈一世🪪,引火燒身,使得“啟蒙理性”與“正統神學”的尖銳鬥爭具體化為沃爾夫主張的儒家自然理性與虔敬派神學信念之間的鬥爭‼️,結果真是像“火星落入了火藥之中那樣立刻爆發出憤怒的火焰”😳🍎,“激起了民眾、宮廷,乃至整個德國對沃爾夫先生的憤怒”。國王無法忍受沃爾夫所謂“自然理性”之“邪說”,動用他手中的至上“威權”👮🏼♀️,於1723年11月8日下令沃爾夫必須在48小時內滾出普魯士王國,否則上絞刑架處死。沃爾夫“秀才遇到兵”📆,連夜倉皇出逃,在黑森—卡塞爾公爵的庇護下任教於馬堡大學🐲。
我們的儒學研究者一直不太重視萊布尼茨—沃爾夫關於儒家倫理思想的研究🏯,尤其沒有對儒家倫理哲學對歐洲啟蒙運動在觀念上和信念上的建設性影響做深入研究,這是非常遺憾的事。如果我們至今依然熱衷於只把儒家哲學視為我們先人闡發的一套關於中國古人安身立命的學問🤚🏼🏃♂️➡️,一種僅僅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知識”👩🏻🚒,而看不到也不重視儒家哲學曾經有過的世界歷史意義♡,認識不了它在17-18世紀參與歐洲現代轉型中所起到的激進引導作用,我們自己也就會失去讓儒學參與國際學術對話的能力和視野🧝🏻♂️🏄🏽♀️,會因我們自己的眼界而把儒家狹隘地歸於一種“保守主義”,從而蒙蔽和貶低了儒家本有的世界關懷所體現出的普遍大道和崇高倫理精神。無論是萊布尼茨還是沃爾夫,他們不是狹隘而偏私地依據自己的個人喜好而贊美儒家,而是以他們所把握的數學工具發現與建構儒家經典中存在的普遍的“道德語法”,從而把儒學放在世界文明進程中來理解和把握🎮;他們也遠遠不是僅僅考察一個秉持儒家倫理的理性人如何道義地行動的原理📨,而是探究在儒家的“自然理性”基礎上如何按照數學的方法發展出一套“普遍實踐哲學”。這恰恰是我們當代學者不得不具備的哲學視野與功夫。
我們《倫理學術》密切關註了哈勒大學舉辦的這次盛會,我們也憑借這次盛會的學術負責人克勒梅(H.F. Klemme)教授和重要的主旨報告人💪🏻、著名漢學家羅哲海(Heiner Roetz)教授擔任《倫理學術》“學術委員”之便,讓他們把會議論文交給我們“首發”,並得到了他們的欣然同意。我們在上一期發表了克勒梅教授的主旨報告《依賴與治權🪅:笛卡爾與康德之間的沃爾夫〈中國人實踐哲學演講〉(1721年)》,我們在這一期繼續發表羅哲海教授在會議之後專門為我們精心修改過的主旨報告🈲:《“道德不要主人”——論克裏斯蒂安沃爾夫對儒家倫理學的解釋》🗻。前者通過比較笛卡爾的“臨時性道德”與沃爾夫通過儒家自然理性證成的普遍實踐哲學📥💫,闡明“無信仰的”中國人的實踐哲學具有和有信仰的普魯士人的實踐哲學同樣的“自由和無畏”,把理性的自由法則視為源自自然法🟫,儒家道德哲學發現🫰🏼:
理性人的行動出自對善的洞見🏊🏼♀️,非理性人的行動則出自“對主人的畏懼”。克裏斯蒂安·沃爾夫確信:理性是“自由之理由”🧚🏽♀️,獨立與自治權是自由之本質特征🖕🏽;這一點雖由他——沃爾夫,才第一次被明確表達出來😗,但早已被古代中國人預見到。“若一個人行善乃是出自對善的明確知識,避惡乃出自對惡的明確知識💅🏽,那麽他的行善避惡就出自完全的自由。”
國內許多為儒學辯護的學者至今也秉持一種意見🧑🧒🧒,說如果儒學基於自由就不是儒學了。但只要我們承認儒學是一種道德哲學👨👦👦,那麽說道德不基於自由是無論如何也解釋不通的。沃爾夫恰恰就是把他心目中崇高的儒家實踐哲學建構在“自由”的基礎上🕳。他贊美儒學的理由,既不是認為儒家有一套道德形而上學,也不認為儒家有一套清晰的概念系統👃🏻,相反😸,他恰恰認為,儒家依賴於對善的直覺性知識而可通達“自由”👊。關於善的直覺,對儒家而言,確實是最為根本的🐆,儒家先哲不認為概念上清晰是思想的美德,反而總是讓弟子們在生命體悟中去切身地感受模糊不清的概念之含義🥥,直覺地把握概念蘊含的自然天道💆,從而知道“善惡”是如何運行的👨🏽🍳。真正的自由🦆🙆🏻♂️,對儒家而言,不是意誌的任意選擇,而是對天道(自然法則)的“順從”。
這也就是羅哲海教授《“道德不要主人”——論克裏斯蒂安·沃爾夫對儒家倫理學的解釋》的基本思路,他清晰地認識到🟩,“對沃爾夫來說🚣🏼♂️,中國是一個用來證明自然的‘內在動因’以及與之相關的自然力量能夠走得多遠之試驗的例證”🧖♂️。這是用自然理性去體悟自然法則(天道)的倫理自然主義進路。在沃爾夫的道德形而上學中,宗教的框架雖然作為“背景”而保留了下來🧖,“倫理善”從而具有了絕對命令性的形式,但同時在實踐上成為“多余的”東西,因為中國的“榜樣”使他明確地看到,善的秩序並非來自上帝的命令👎🏿,“自然機製本身就足以‘實踐美德並避免罪惡’”,理性自由的自律足以擔保善的律法🧜🏽♂️:“因為我們通過理性知道自然法則的意誌🆎;因此一個有理性的人不需要其他的法律,而是僅僅通過他的理性本身,他自己就是自己的法律☘️🕷。”
於是🖼,我們通過這兩篇探討沃爾夫的儒家道德哲學闡釋的論文🍃,深刻感受到倫理自然主義和倫理建構主義之間的張力👩🏻🍳,在解決當今全球倫理失範中的意義與限度。正是受此觸動,本期《倫理學術》聚焦“倫理自然主義與規範倫理學”,以兩個專欄為核心。一個是由西南大學毛興貴教授主持的“霍布斯道德哲學研究”專欄🫐,刊登了英國霍華德·沃倫德的《霍布斯的道德觀》(陳江進譯)🙋🏼♀️,湯姆·索雷爾的《霍布斯的道德哲學》(文雅譯);美國伯納德·格特的《霍布斯與心理利己主義》(高雪、毛興貴譯)🥈,瓊·漢普頓的《霍布斯與倫理自然主義》(曹欽譯);以及王博的《霍布斯自然法的明智解釋與道德解釋之辯》五篇文章🏠。
在道德哲學史上,正如毛興貴教授所言,霍布斯在何種意義上具有道德哲學⤴️📯,他的道德哲學論證采取“何種進路”,這些問題實際上在我們倫理學界都沒有得到深入的研究。本專欄所發表的這四篇翻譯論文是國際知名專家們精深研究的最新成果,霍華德·沃倫德認為💂🏻♀️,霍布斯的政治哲學要解釋“國家”這個龐大政治強權的合法性來源🟤,無論這個強權有多邪惡👩👦👦,只要它具有統治的效力,那麽必然在某種意義上是得到了公民“自願服從”的某種“信約”的👸🏻,這種解釋因其反抗了一般民眾心理而具有強大刺激性。因為對國家強權表達服從✭🧾,每個人可能或多或少都有親身體會🛕,出於“恐懼”,出於“怕死”,或出於某種聰明的利益算計,這是一般弱民們“服從”的心理基礎🍝,但要說服從政治強權的統治,是得到了我們自願同意的“信約”,則大多數不能認可🔑。但霍布斯恰恰試圖讓人相信:“被征服者之所以有義務服從,不是因為被更強的力量征服了,而是因為他已經通過信約表達了服從🫔🤘🏽。”這一步跨越為他的論證增加了困難。霍華德·沃倫德試圖證明🧏🏼🫐,霍布斯恰恰是通過闡明🐹,公民“基本盤”無論出於何種理由產生了“他們應該服從主權者”這一“信約”,政治權力就獲得了其“統治”的有效性𓀎⚛️,因而在探討如何“應該”服從政治權威的意義上,霍布斯就可以被視為一位“道德主義者”🍍。他的整個政治哲學雖然拒絕了自由意誌的基礎,強調的是基於理性算計後的“同意”與“信約”,也拒絕考慮同意背後的“動機”,但他最終依據的是自然法解釋🚷。他使自然法的解釋具有了形式化的特征🕐,最少化的自然法條目都源自對人的自然本性的經驗假設。在此意義上,把霍布斯的道德哲學進路視為“自然主義”就是合理的,也是其自然法極具創新之所在。
這也就讓人們不能不把霍布斯的道德哲學與“心理的利己主義”算計聯系起來。伯納德·格特在其《霍布斯與心理利己主義》中明確反對了霍華德·沃倫德對霍布斯道德哲學做心理利己主義的解釋,他說♗,“心理利己主義”在哲學上的吸引力就在於,它主張人們從不會為了利他而行動,或者因為相信某種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確的而行動。但是,心理利己主義的“成功”👨🏿🏫,必須滿足於哲學上的普遍性論證要求,僅僅說大多數人的大多數行為由自利動機驅動,並沒有提出任何哲學問題🔖,真正在哲學上令人感興趣的是要證明,所有人的所有行為完全都是由自利驅動的。心理利己主義或利己主義人性觀在道德哲學上的正確性🍧,取決於對全稱判斷的利己動機的科學證明🤼。伯納德·格特要證明的卻是🧘🏽♀️,他並不否認霍布斯持有一種悲觀的利己的人性觀🐢,但他否認霍布斯秉持的就是一種利己主義心理學7️⃣,相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與心理利己主義並不相容。這種“辯證”對於我們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無論人們是否承認上述兩篇文章中的具體觀點👩🏻🦼➡️,他們似乎都同意💣,霍布斯的道德哲學進路是“自然主義”的🔠。瓊·漢普頓的《霍布斯與倫理自然主義》對這一自然主義進路作了非常清晰而合理的闡明。霍布斯建構了“道德科學”這一概念,把“道德哲學的科學”(a science of moral philosophy)視為同伽利略、開普勒和哈維所推進的物理科學並駕齊驅的“科學理論”🦇,這使得霍布斯的道德哲學秉持鮮明的倫理自然主義的進路而不斷被人所追隨。但瓊·漢普頓這篇文章新穎地試圖證明,霍布斯“倫理自然主義”進路的“表面合理性”絕非因為把一切事實最終還原為可經驗的“物理事實”這一“物理主義”,而恰恰取決於把自己宣稱要繞開的“形而上學無稽之談”悄悄地吸收了進來。因此,這篇文章的意義也不能從文章標題的表面含義來解讀,它不是簡單地為霍布斯的道德哲學提供一種倫理自然主義的辯護🦸🏽,相反,它試圖闡明,倫理自然主義進路本身具有很強的誤導性。與霍布斯有著同樣的“形而上學顧慮”的當代道德理論家,他們也都與霍布斯一樣,在如下問題上被誤導了:在何種程度上,倫理自然主義能夠避免把它認為不恰當的形而上學“無稽之談”偷偷地吸收進來?所以他宣稱,這篇論文不是反對倫理自然主義本身,而僅僅是反對這種進路的霍布斯版本💇🏿,因為恰恰是霍布斯的進路所具有的問題,嚴重到足以使任何倫理自然主義者擔憂的地步。
有意思的是🧹,湯姆·索雷爾的《霍布斯的道德哲學》避免了霍布斯闡釋中倫理自然主義與隱蔽的形而上學之間的矛盾,直接從“美德論”來闡釋🧑🎤。而這種美德論也不是當今美德倫理學的那種進路,它沒有宣稱以美德為元概念🍩,也不是以一個有美德的人出發論美德。相反,霍布斯是遵從自然法的“行動”來定義美德:“按照這些和其他有助於我們保存的自然法行動的習慣🍴,我們稱之為美德🆗;而與之相反的習慣,則稱之為惡品。比如,正義就是我們遵守信約的習慣🂠🧎♂️,相反的,不正義就是惡品🙍🏽♂️;公道就是我們承認天性平等的習慣,傲慢則是惡品;感恩就是我們借以得到他人好處和信任的習慣🔤,忘恩負義則是惡品;節製是使我們戒除一切會導致我們毀滅的事物的習慣👩🏽⚕️,無節製則是惡品;明智和一般的美德是一樣的。”可見,霍布斯的道德哲學即包含了義務論的內容,也包含了美德論的內容🪤,它們都可以從倫理自然主義獲得支持,但倫理自然主義必須找到某種處理形而上學問題的框架,否則倫理的自然性和倫理的絕對道義性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能獲得充分闡釋的。
由此我們可見,如同一般“自然主義”一直含義不清一樣🏋️♂️,“倫理自然主義”同樣很難讓人清晰地知道其含義的邊界。某人的思想如果被人指稱為“自然主義”,一般是指這種思想或者是從“自然性”或“自然的事實”出發解釋所有的現象,它將一切與“自然”相對的“人為的”“價值的”和“精神的”現象也一同納入“自然的東西”來解釋,即把所有現象最終都還原為“自然的基礎”;或者僅僅秉持自然主義的方法論🫅🏼,認為人類在尋求自然知識的過程中🧲,除了依靠自然科學提供方法論之外,根本不存在任何別的可靠的方法論能對自然的、倫理的🛳、歷史的、精神的現象做出科學的解釋🙎🏼♀️。前一種“自然主義”也被稱之為“形而上學的自然主義”,是“強自然主義”🏯,認為世界上除了“科學”(指的是自然科學)所揭示的“自然實體”之外,不存在任何非自然的與超自然的實體👎🏻;後一種被稱之為“方法論的自然主義”,是相對較弱版本的自然主義,後來在分析哲學中進一步被“弱化”為一種“研究進路”,而不必是一種方法論理論。
由於早期探討宇宙本原的哲學家同時都是科學家🪳,“科學”就在“哲學”中🧜🏽👩🏼🎓,因而對世界本原的解釋🧑⚕️👨🏻🎓,實際上就是對世界“科學的”解釋,在此意義上🚜,哲學與“自然主義”同根同源💃🏽。但自從蘇格拉底創立了“倫理學”之後,倫理知識的核心是人類的存在機製🧝🏻,人類共存相生的德性知識,這些知識源自“認識你自己”的人性,是“屬人之善”。顯然“人性”不是“自然的物性”,人性也要從“自然出發”加以解釋,因為“人的自然”即“人的本性”,“本性”即“自然”🕵️♀️。但是,畢竟人的“本性”不是“自然造化”就可完成的🙆🏽,它是一個未完成時,需要在人類社會👨🏽🦳、倫理💂🏻、歷史的進程中不斷自我造化來完成,所以倫理之知😭,不可能完全從“自然”來解釋🏜,德性也不能全然是“自然主義”的。總之,隨著“倫理學”的出現,也就出現了一種不同於物理之知的倫理和德性之知,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知識,這一點非常明確地被我們認識到了㊙️。
到了亞裏士多德,人類知識才從整體上被分類。亞裏士多德作為古典時代百科全書式的哲學家💫,本身就是許多“科學”的創始者。在他那裏,“哲學”依然就是“科學”🧑🏿🏭,所有的知識都是關於事物“原因”的解釋。但是🧛🏼♀️,在亞裏士多德那裏出現了被20世紀的自然主義所反對的“第一哲學”觀念🥁,“哲學”被他規定為關於所有事物“第一因”的研究,因而在“理論知識”或“理論哲學”中就有一門“科學”是研究“存在者之為存在者”的學問,它不探究時間、空間中的“自然事物”“是什麽”,“是什麽原因”使之成為該事物,而是探究“是”之為“是”的學問。“第一哲學”於是作為最高的“思辨科學”成為哲學的代名詞🫷,具有了對於所有“科學”的優勢地位。而這是20世紀的“自然主義”所極力反對的👩🏻💻。
但在20世紀“自然主義”尚未興起之前⛹️,亞裏士多德的“第一哲學”一直被視為區分“哲學思維”與“科學思維”的門檻,古代哲學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種“自然主義進路”,但自從休謨提出從“事實”(自然的東西)推導不出“價值”以後👈🏼,“強自然主義”就遭受到“危機”。倫理學上♤,英國哲學家、倫理學家G.E.摩爾在其1903年出版的《倫理學原理》中𓀚🌀,首次提出“自然主義倫理學”和“形而上學倫理學”之劃分🐆🚈,“倫理自然主義”就與“倫理形而上學”對峙了起來:
自然主義倫理學的“效力”(Geltung)歸功於這一假定:能夠被定義為“善的”是同一種“自然的對象”相關聯的。我認為這種理論以這一章的標題所使用的表達,稱之為“自然主義的倫理學”(Naturalistische Ethik)🚶🏻♂️➡️🤹🏽♂️。需要註意的是♿,我為定義“形而上學倫理學”(Metaphysichen Ethik)引出了那個錯誤推理🍹🐡,按類型說是同樣的,我給予這種錯誤推理一個唯一的名稱🪝,叫“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scher Fehlschluβ)。
但這種區分本身是有很大問題的,因為被稱之為“自然主義的倫理學”的可能同時也是包含“形而上學”論證的🛌🏽,譬如亞裏士多德倫理學🙆♀️,它的整個論證的基礎是“自然主義的目的論”👨🏿🍳,而自然主義目的論的成功論證又是與他的“是其所是”從“潛能到實現”的第一哲學(形而上學)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摩爾批評“形而上學倫理學”犯下“自然主義謬誤”之後🥱,20世紀倫理學在科學哲學和分析哲學短暫地“拒斥形而上學”之後,在20世紀上半葉,對杜威的實用主義倫理學🎀,R.W.塞拉斯、拉蒙特等人的自然主義倫理學產生了重大影響🙅🏽。而在蒯因(W. V. Quine)1968年在題為“自然化的認識論”的公開演講之後💠,分析哲學內部發生了所謂的“自然主義轉向”或“自然主義革命”,倫理自然主義成為一個被視為沒有“自然主義謬誤”的倫理學進路得到許多人的高度認同🐉🚹,尤其是摩爾開辟的語言分析的元倫理學或者走向直覺主義,或者走向情感主義,難以解決現實生活中重大的倫理困境,而生物學、遺傳學、心理學等自然科學的發展反倒讓人們對倫理問題有了重大的認識上的推進,這更促成了倫理自然主義的復興♡。
但是🧟♀️,無論自然科學在“說明”世界時具有多麽重要的特權🤾🏿♀️,也無法掩蓋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倫理現象不可能“還原”為“物理事實”而得到透徹的解釋⚓️,因為人生、人性乃至人類的倫理生活不可能源自“物理事實”而只能源自“理性事實”💱。因此,我們從康德倫理學中就可以看出,他一方面繼承了蘇格蘭啟蒙運動時期從斯多亞主義那裏繼承下來的邏輯學、物理學和倫理學三分的知識結構,但另一方面他完全避開了休謨發現的從“自然”推導不出“價值”的困難,重建了“道德科學”的“形而上學”基礎🧆,在超越休謨的過程中他發現倫理學的核心問題,不是從“自然”推導出“價值”🐓,而是如何從“價值”變成“有效規範”,即那些不可認識,卻具有先天立法功能的超驗的本體價值(自由👩🦳👨👩👦👦、靈魂和上帝)如何具有立法的規範有效性問題⚽️。所以,他才通過將傳統邏輯學改造為“先驗邏輯”,以“先驗論證”解決“應該做什麽”的自由基礎和道德性標準🔐🧑🏽💼,倫理法則的規範有效性和絕對命令性的特點由此得到合乎自然的闡明💂🏿♂️。倫理學變成了與物理學探討自然因果性相對的、探討自由因果性的“道德哲學”,才對人如何成為一個人,如何活出人本該具有的尊嚴和正義的自由生活,做出了最為經典的理論闡明。因此🆒,在康德這裏,倫理自然主義被改造成為倫理的理性建構主義🧑🏽🔬👩🏿🦱,是不再具有“自然主義謬誤”而同時又不再依賴於超自然實體來闡釋倫理價值與規範的自然正當性基礎🐹。
所以🦈,本期《倫理學術》另一個核心是對康德倫理學的研究🐔。除了德國波恩大學著名哲學家克裏斯托夫·霍恩為本刊撰寫的《康德論普遍意誌⛹️♀️:定言命令之功能的對等物?》之外🧜🏽,我們還刊發了德國特裏爾大學的諾伯特·欣斯克的《康德的人類學理念》🧝🏽♂️,德國弗賴堡大學米夏埃爾·帕夫利克的《康德的魔鬼民族及其國家》,以及國內學者張廣的《康德“意昂3—世界”的哲學概念:世界公民智慧的啟蒙》🤙🏽、鐘錦的《〈判斷力批判〉與柏拉圖倫理學》和馬彪的《康德意念思想發微》🏃🏻♀️➡️,這些文章都給我們提供了對康德倫理思想的新的闡釋。
同時本期還有五篇非常值得重視的文章👳🏻♂️,黃丁的《再論伊拉斯謨與馬丁·路德關於自由意誌的辯論》將我們帶到了宗教改革時代伊拉斯謨與馬丁·路德關於意誌是否自由的長期爭論之中;曾雲的《布倫塔諾🍰🧝🏼♂️:倫理的自然約束和情感明察》也非常切題地將現象學倫理學的奠基人布倫塔諾的倫理思想展示在我們面前👸👨🏽🚀;蔣益的《普遍意誌的兩次建構🆚:論“耶拿精神哲學”中的社會與國家》探討了黑格爾耶拿時期精神哲學的倫理基礎建構📽;劉松🧕🏻、鄒天雨的《20世紀下半葉以來西方漢學視野中的墨家倫理學書寫》介紹了我們並不重視的西方漢學家對墨家倫理學的研究;尤其要提到的是陳家琪教授對德國電影《陰謀》中艾希曼等納粹分子關於對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會議的道德、法與政治的哲學解讀🈯️。作為《倫理學術》的主編,我非常感謝所有作者和譯者給中國倫理學術提供了一場思想盛宴🔅。